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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aiyun·官方网站-曾在运城等地流窜!高某被处罚!时间:2024-04-27 00:45:01
本文摘要:曾在运城等地流窜!高某被处罚!

kaiyun·官方网站-曾在运城等地流窜!高某被处罚!(图1)

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香烟、酒水,仍然低收高卖,从中牟利,结果走上犯罪的道路。

曾在运城等地流窜!高某被处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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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香烟、酒水,仍然低收高卖,从中牟利,结果走上犯罪的道路。近日,新绛法院以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10000元,对其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。

2019年春夏之际,犯罪分子姚某在运城盐湖、新绛、临猗、闻喜、襄汾等地多次实施盗窃,盗得各类香烟、酒水。

2019年5月至7月,被告人高某明知姚某的香烟来源不合法,仍以低于市场价30%-50%的价格多次收购,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14945元。被告人高某将收购的香烟一部分出售,一部分供自己使用,从中获利3000元。

姚某案发后,被告人高某到新绛县公安局主动投案,并将违法交易所得14945元予以上交。

法院认为:

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应予依法惩处。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。

被告人高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,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,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可以适用缓刑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
法条链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: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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